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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9.29论坛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9-28 17:37
标题: 2015.9.29论坛问题
        小罗在某网络公司工作。2008年3月,他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于是,要求公司人事部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正准备换CEO,等新的CEO来了再说吧。”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一个答复。半个月过去了,小罗的合同已经过期,公司还没有跟他续订合同。又过了一个多月,新CEO终于上任了。新官上任三把火,这位新官的第一把火就烧在了人的身上——决定大幅裁员。小罗跟其他一些员工一样,收到了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罗办完离职手续后,找到人事部,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想到却遭到了人事经理的拒绝。“你的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不是中途解除,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人事经理这样解释道。“可是,我的合同时一个月前到期的,你们当时没有终止呀。”小罗觉得有点委屈。“不管怎么说,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再跟你续,就可以随时跟你终止劳动关系。”人事经理态度很强硬。小罗走在回家的路上,脑子还是转不过弯来:难道劳动合同过期后,公司不立即终止也不续订,以后就可以随时解除,甚至连补偿金也可以不给?
  本案中的网络公司虽然开始时和小罗订有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既没有终止又没有续订,双方当事人处在了存有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合同的状态,属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网络公司以换CEO为理由,拖延续订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不属于有正当理由,仍然属于无故拖延不订。所以,此时,网络公司已经不能采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办法结束与小罗之间的劳动关系了。即使小罗同意公司的提议,了断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只能属于双方协商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9-29 17:29
本案中的网络公司虽然开始时和小罗订有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既没有终止又没有续订,双方当事人处在了存有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合同的状态,属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管公司是否更换负责人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都是一直存在的。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9-29 17:29
本案中,小罗在合同到期时要求与网络公司续签,但是网络公司以换CEO为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小罗与网络公司既没有终止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网络公司应当支付小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9-29 17:31
本案中,由于网络公司以换CEO为由,拖延与小罗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双方仍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与小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9-29 17:31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视为劳动合同续延,公司新换CEO进行裁员,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小罗的诉讼应予以支持,公司应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9-29 17:32
       本案中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首先劳动者在合同到期时应当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如劳动者不续签应当说明理由或者以书面形式告知终止合同。不能以公司调动管理人员而拖延劳动合同的续签,然后以裁员方式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做法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以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而与劳动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劳动者赔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9-29 17:33
我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网络公司虽然开始时和小罗订有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既没有终止又没有续订,双方当事人处在了存有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合同的状态,属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9-29 17:37
在本案中,小罗与公司仍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随便便与小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次,用人单位是故意拖延,不与小罗签订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然后又要终止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明显不合理也不合法。所以小罗应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9-29 17:38
   本案例中网络公司应当支付小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视为劳动合同续延,公司新换CEO进行裁员,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小罗的诉讼应予以支持。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9-29 17:42
案例中小罗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既没有终止合同又没有续订,但是小罗依然还在用人单位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属于无故拖延不签订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采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办法结束与小罗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解除,那也应当向小罗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9-29 17:42
网络公司以换CEO为理由,拖延续订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不属于有正当理由,属于无故拖延不订。所以,网络公司不能采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办法结束与小罗得劳动关系。
作者: 众城恒盛-麻琦    时间: 2015-9-29 17:45
网络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小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管公司是否更换负责人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都是一直存在的,公司与小罗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公司拖延续订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不属于有正当理由,仍然属于无故拖延不订。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9-29 17:45
小罗和某网络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公司没有与其续签,但是要求继续工作,所以是事实的劳动关系。公司不能以为新来的CEO或者其他理由随意开除小罗。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9-29 17:50
本案中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当事人处在了存有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合同的状态,属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网络公司以换CEO为理由,拖延续订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不属于有正当理由,仍然属于无故拖延不订。所以,此时,网络公司已经不能采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办法结束与小罗之间的劳动关系了。如果公司终止了与小罗的劳动关系,即需向小罗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9-29 17:55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视为劳动合同续延,公司新换CEO进行裁员,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小罗的诉讼应予以支持,公司应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9-29 18:02
本案中的网络公司虽然开始时和小罗订有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既没有终止又没有续订,双方当事人处在了存有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合同的状态,属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要终止劳动关系,也只能通过协商。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5-9-29 18:49
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续签,员工也没有离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既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辞退,仍然需要支付赔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吕晓琴    时间: 2015-9-29 18:54
本人认为,公司借更换负责人,故意拖延不与小罗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小罗与公司仍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以无辜与小罗解除劳动合同的。网络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小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9-29 22:08
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视为劳动合同续延,公司新换CEO进行裁员,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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