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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10月14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10-13 17:51
标题: 2015年10月14日问题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王冠宇 于 2015-10-13 17:52 编辑

业余兼职企业是否可以解除?

案情回放:因利用业余时间在外兼职,打工者张某被公司开除。张某不服,申请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案情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但是对员工在外兼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也不可滥用这些禁止权利。第一,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由用人单位对造成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二,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是,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仍然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指出”过的证据,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属违法。


案情结果:当地仲裁委审理认为,张某在外兼职,既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该公司也未提出异议,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况。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主动撤销了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10-14 16:58
法律对员工兼职并不禁止,前提是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所以本案例中,若员工对公司本职工作无影响,则公司不得干预,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10-14 16:59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由于张某在外兼职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公司应当撤销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10-14 17:00
    我认为该企业的做法是非常不正确的,因为张某在外兼职,既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该公司也未提出异议,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况。所以公司主动撤销了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10-14 17:05
       对于在外兼职工作,劳动者在业余时间兼职工作,其一没有影响到本职工作进度的完成是可以兼职工作,同样如果影响本职工作且对本职工作有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反之用人单位举证之后劳动者没有对本职工作影响,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10-14 17:06
张某在外兼职,既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该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公司解除合同属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10-14 17:0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是可以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兼职的,前提是不影响本职工作。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10-14 17:10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员工是可以在外兼职的,只要第一,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由用人单位对造成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二,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就可以

作者: 众城恒盛-李亚男    时间: 2015-10-14 17:11
        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不得兼职工作,兼职工作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不影响本职工作可以就其兼职工作。本案中,劳动者没有影响到正常工作的进度和时间,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用人单位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10-14 17:13
对于劳动者是否可在外兼职,《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并不是严令禁止其在外兼职,而是有一定的限制:1、不可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2、单位对其兼职的行为做出反对,明令禁止,但劳动者拒不改正。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10-14 17:16
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在没有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是允许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10-14 17:1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中,张某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在外兼职的规定。张某在外兼职只是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同时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该公司不能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10-14 17:18
工作之外的业余时间,劳动者有自由支配的权利,案例中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做兼职,公司提供不出明确的证据证明张某做兼职影响了本职工作或者是影响到公司的利益,所以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5-10-14 17:2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没有违反以上两条规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10-14 17:22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在外兼职,既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该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公司解除合同属违法行为。

作者: 众城恒盛-麻琦    时间: 2015-10-14 17:22
这个案例说明,在外兼职时只要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并且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公司就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10-14 17:23
本案中,对于劳动者兼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解释。首先劳动者的兼职必须影响了他的本职工作,其次,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有兼职行为的时候已经明确提出并要求改正,可是劳动者拒不改正的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其他的都属于违法解除。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10-14 17:26
公司不可以因张某在外兼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员工禁止在外兼职,但是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必须必须由用人单位对造成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此案例中张某在外兼职,既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该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所以公司不可以因此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10-14 17:30
我认为企业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10-14 17:31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是不可以随随便便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解除:第一,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是,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仍然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10-14 17:33
案例中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用人单位如想对其作出开除的处理,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达到规定里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可开除张某。
作者: 众城恒盛-吕晓琴    时间: 2015-10-14 18:06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但是对员工在外兼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兼职只要不影响本单位工作,单位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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