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城恒盛人力资源学习论坛

标题: 2015年10月16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10-15 17:04
标题: 2015年10月16日问题
陈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08年4月1日,经学校安排推荐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同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08年8月5日,陈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8日,陈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陈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据此,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10-16 17:02
    我认为该案中劳动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而本案中该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10-16 17:03
       我认为实习生在该公司属于学习,接受指导间断,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建立事实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依然是学生身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不适用劳动法,也不适用工伤保险,因此不能认定不工伤。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10-16 17:04
本案中,由于陈某与实习公司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5-10-16 17:05
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事故范围的主体是职工,所以实习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10-16 17:06
根据《劳动法》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10-16 17:08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但是我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负一定的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10-16 17:10
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所以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10-16 17:12
在该案件中,主要是陈某属于实习生,在公司上班属于实习工作。这就意味着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也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10-16 17:12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学生实习不是以劳动者身份出现的,所以对于实习学生一定要加强保护措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10-16 17:14
    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法》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10-16 17:15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范畴,此案例中,实习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不予受理。但明显实习生的权益没有保障,双方可协商解决,酌情处理。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10-16 17:16
该类案件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应属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调整的一般的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此,本案陈某因实习过程中受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10-16 17:16
我认为实习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据此,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10-16 17:26
《工伤保险条例》的主体是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陈某是在校大学生,在案例中的公司中担任的是实习生的身份,属于非正式雇佣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所以陈某的情况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他的申请不予以支持。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10-16 17:34
    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才能享受工伤保险,而实习生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10-16 17:35
案例中陈某属于用人单位的实习生,依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在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就不存在工伤的认定及赔偿。
作者: 众城恒盛-麻琦    时间: 2015-10-16 17:39
《劳动法》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因此,实习生在实习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也不属于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10-16 17:45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但是我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负一定的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10-16 18:00
陈某的伤残不属于工伤。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作者: 众城恒盛-吕晓琴    时间: 2015-10-16 19:01
根据《劳动法》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据此,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欢迎光临 众城恒盛人力资源学习论坛 (http://bbs.dtzch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