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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10月21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众城恒盛-龚娟芳    时间: 2015-10-20 17:27
标题: 2015年10月21日问题
2013年7月,胡文龙应聘到重庆全达汽车租赁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工资5000元。2014年3月,他把“东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从建立劳动关系至今,该公司没有与胡文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万元。

    庭审中,全达公司辩称,入职当天,公司就通知胡文龙到人事部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胡文龙说有事情处理,改天来签。后来公司几次要求胡文龙抓紧处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情,但是都被胡文龙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一久,也就不了了之。所以,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错不在公司,而在胡文龙自己,有任何责任应当由胡文龙本人承担。

    对于前述理由,由于全达公司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说法未予采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全达公司存在未与胡文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支持了胡文龙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




作者: 众城恒盛-栗剑之    时间: 2015-10-21 17:01
案例中胡文龙与用人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未能证明是由于胡文龙本人的原因造成未签合同的情况下,应向胡文龙赔偿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
作者: 众城恒盛-李娟    时间: 2015-10-21 17:0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是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延伸。主要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受到经济惩罚。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义务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在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或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并承担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二倍工资。
作者: 众城恒盛-王冠宇    时间: 2015-10-21 17:07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10-21 17:07
本案中,由于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多次通知胡文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杨立冬    时间: 2015-10-21 17:09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建立并维系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杨璐    时间: 2015-10-21 17:10
本案中,由于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多次通知胡文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吴轩    时间: 2015-10-21 17:10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全达公司并未能证明胡文龙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签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支持了胡文龙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做法。


作者: 众城恒盛-宋洁    时间: 2015-10-21 17:11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过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申请两倍工资;案例中的情况,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被采纳则无效。





作者: 众城恒盛-王国清    时间: 2015-10-21 17:12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就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保留相应的证据。
作者: 众城恒盛-杜晓宇    时间: 2015-10-21 1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建立并维系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付彦萍    时间: 2015-10-21 17:15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由于依法经营观念淡薄、企业管理松散等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此一来,一旦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就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风险。


作者: 众城恒盛-冯万林    时间: 2015-10-21 17:17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虽然公司提出在胡文龙入职后多次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 众城恒盛-王琦    时间: 2015-10-21 17:22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者: 众城恒盛-韩钰丹    时间: 2015-10-21 17:31
在本案例中,对于劳动者迟迟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那么就认定为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麻琦    时间: 2015-10-21 17:38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胡文龙与重庆全达汽车租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 众城恒盛-李松林    时间: 2015-10-21 17:39
案例中公司表述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胡文龙的多次推脱所致,但是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提供不出证据证明是胡文龙推脱所致,则公司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众城恒盛-吕晓琴    时间: 2015-10-21 18:1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作者: 众城恒盛-张瑞峰    时间: 2015-10-21 18:38
这个案例,个人有个人的理解吧,之前也见过状告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我认为这种案例应该是谁提出谁举证,不应该是企业负责证明通知过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10-21 18:44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是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延伸。主要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受到经济惩罚。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义务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在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或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并承担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二倍工资。
所以针对案例中的情况,也提醒了用工单位应对员工建立员工档案,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积极敦促劳动者按时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 众城恒盛-杨秉威    时间: 2015-10-21 18:46
我认为公司作为用工方,理应在员工入职一个月以内督促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从可以辞退。但是本案例中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合同,也没有证据表明员工不配合。所以应当给予员工补偿金。

作者: 众城恒盛-王佳琪    时间: 2015-10-21 19:30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过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出具劳动者不签合同的书面举证。本案中,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公司没有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签合同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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