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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论坛答题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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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请假休息符合常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者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的期限,事后却以女职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简要案情】卓某于2009年6月9日应聘于南京某保健器材营销服务中心,从事销售按摩椅工作,同年8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09年12月10日卓某向单位请假,内容为“因本人怀孕反应过大,不能正常上班,特请假休息,望领导批准”。同日,单位副总同意卓某休假,卓某于是回家休息。2009年12月22日,卓某因妊娠剧吐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卓某休息治疗。2010年2月24日,营销中心以卓某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营销中心才把批注“同意休假半月”的请假单交给卓某。卓某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营销中心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等。法院认为,营销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卓某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此后卓某的就诊证明也印证了其妊娠反应需要休假的事实,卓某因怀孕不适作相应的休息符合常理,营销中心以卓某2009年12月22日起旷工没有依据,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支持了卓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因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对于用人单位甚至全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因为,每个人都有家庭,每个人都有妻儿子女,企业唯有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心态来对待每一位员工,才能获得员工将企业视为大家庭的回报。如此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企业的发展才更有可持继性。否则,企业若只一味地想压榨员工的劳动力,在员工怀孕时便想方设法地将员工辞退,其遭受的将不仅是员工的抗议,更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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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9-24 18:52:58 | 只看该作者
每个人都有家庭,每个人都有妻儿子女,企业唯有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心态来对待每一位员工,才能获得员工将企业视为大家庭的回报。如此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企业的发展才更有可持继性。否则,企业若只一味地想压榨员工的劳动力,其遭受的将不仅是员工的抗议,还会使企业发展日渐衰退,更会得到法律的制裁。说的真好,现在有很多优秀的企业都很重视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我觉得这样更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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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9-24 18:38:48 | 只看该作者
用工单位与卓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三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辞退女职工。只要劳动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自己因为怀孕需要休息,而非其他不相干的原因,企业是不可以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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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9-24 17:57: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卓某因怀孕身体不适需要入院就诊,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是有特殊保护的,并且卓某也向用人单位事先请了假,卓某的就诊证明也印证了其妊娠反应需要休假的事实,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认定卓某属于旷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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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9-24 17:56:51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三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辞退女职工,所以事后营销中心以卓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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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楼主| 发表于 2015-9-24 17:55:07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三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三期解除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且享受福利待遇。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者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的期限,所以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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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9-24 17:51:46 | 只看该作者
       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且享受福利待遇。因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只要劳动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自己因为怀孕需要休息,而非其他不相干的原因,企业是不可以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辞退女职工,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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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9-24 17:47:3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因为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因为卓某因怀孕不适作相应的休息符合常理,营销中心以卓某2009年12月22日起旷工没有依据,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说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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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9-24 17:47:0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三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辞退女职工。只要劳动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自己因为怀孕需要休息,而非其他不相干的原因,企业是不可以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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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9-24 17:45:0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因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对于用人单位甚至全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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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9-24 17:44:28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此外,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因此,除非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卓某的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行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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