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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问题《企业经营环境变化中如何处理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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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2-7 15:58:07 | 只看该作者
从这个案例中我有以下几点感想与大家一起分享:
1、公司在体制和策略上有所调整,这对于公司所有人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但为什么大部分员工会以各种理由去相抵抗,证明公司的改革还是存在些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几点:(1)案例中出现一个名词叫自主权,公司肯定有行使各项战略的一个自主权利,但这是要建立在和员工协商处理的前提下,必须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2)举一个例子从侧面来反应问题:假设A员工是太原一家大型公司的业务经理,业务做的非常好,一家人过得很开心,突然有一天,因公司的业务拓展,公司行使了自主权,把A员工调到了另外一个城市做销售经理,重新去拓展区域业务,那么我们试想下,A员工心理是怎么想的?一条路是业务做的非常好,一条路是因适应不了而离职。所以我认为不管公司在做什么战略,要设身处地的为员工去充分着想,这样才能做到公司的战略和员工的权利相平衡。
2、从表面上看,外派将享受到更高额度的补贴标准,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员工不愿意,公司还是去一刀切的执行,效果反而不好,会更大程度的导致员工的消极情绪。外派就意味着去适应。换句话说,这个外派员工昔日做的很好,但外派后如果连着好几个月没有业绩,公司是不是还会继续给他机会呢?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员工存在了风险,我认为必须要向员工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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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2-7 16:22:46 | 只看该作者
一、根据司法实践的角度,判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之一就是判断此”客观情况“对于公司业务的影响是长期还是短期的,案例中由于行业政策的调整,使其丧失了本地大部分项目的承接资格,不得不到其他地区寻找项目资源,可见这种行业性的政策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是长远且致命的,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型。
二、在司法实践上,是允许企业根据业务经营所需或对员工业务能力提升的考量等原因,在特定情形下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的调整, 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对劳动者有利的,都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范畴,反之,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公司基于经营所需,需对员工进行跨区域调配,属于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但是地点已超出本市范围,尽管提高了一定的补贴标准,但已影响了本地员工与家人原本的日常生活,属于对员工不利的影响,,所以A公司计划实施的人员调配,需要与员工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
三、因为公司的情况属于”重大客观情况变化“,所以为了经营所需,A公司进行的调配计划属于”劳动合同取法履行“下的劳动合同变更,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先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变更,不能强行变更员工岗位。
四、因为公司的工作地点变更可能会影响员工的日常生活,所以除了津贴提高外,A公司还应该给与变更工作地点的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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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2-7 16:52:27 | 只看该作者
     A公司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A公司对此具有用工自主权实施调配计划。
     A公司的调配计划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下实施的劳动合同变更。
     A公司是否就此需向员工进行补偿?
    首先,问题问的太笼统含糊;
    其次,法定“补偿”须围绕“解除与终止”情形进行;
    第三,观案例,我没看到哪里出现过“解除”;
    第四,就案例言之,“用工自主权实施调配计划”不属于“经济补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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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2-7 20:55:45 | 只看该作者
一:A公司的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一份合法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上几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应该是以上几条发生了变化.单位从本地到其他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这个是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案列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属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A公司对此是否具有用工自主权实施调配计划?
       首先要看劳动合同上是否约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换员工工作岗位的约定,如果没有此约定,那么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只要劳动者能够胜任自己本职工作,单位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A公司的调配计划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下实施的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案例中的情况符合上述描述,因此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下的劳动合同变更。

四:A公司是否就此需向员工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是对劳动者个体而言的,不是对劳动者整体的规定,该条的适用必须具体分析每一个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企业增加了劳动者的补贴,虽然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一变化对劳动者来说可能是公平的,因此,如果劳动者拒绝到新工作地点去上班,则是劳动者自己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须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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