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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2、我认为A公司有权利自主实施调配计划。正确行使用工自主权,有利于用人单位规范对劳动者的管理,也有利于防避劳动争议的发生。 公司迫不得已进行战略调整,是关乎企业的存亡,并且出台高于本地项目标准的外地项目补贴与差旅津贴政策,公司具有自主权实施调配计划。
3、A公司的调配计划属于更改劳动合同内容,A公司是由于本地项目无法承接而变更到省内其他地区寻找项目资源,《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对客观情况的规定,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4、A公司不需要向员工进行补偿.如果劳动者拒绝到新工作地点去上班,则是劳动者自己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须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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