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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问题《企业经营环境变化中如何处理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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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2-7 11: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A公司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工厂的整体搬迁,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员工因为路途遥远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员工所在岗位或者部门因为客观原因被取消,员工也不能够调到其他部门的;还有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上述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因情势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一方可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故不得滥用该原则。援引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如下条件:(1)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税收的增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2)情势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如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战争、国家经济调整等;(3)情势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也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4)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劳动合同关系产生之后、消灭以前;(5)情势的变更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将显失公平;(6)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我认为A公司没有权利自主实施调配计划。如果没有其他因素,我认为A公司的调配计划属于“劳动合同法无法履行“下的实施劳动合同变更。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认为如果A公司私自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应该就此对员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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