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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问题《企业经营环境变化中如何处理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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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2-7 12: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1.针对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判断:第一,变化是客观存在的,是实质上的变化,而非形式上的变化。第二,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第三,它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第四,该等客观情况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即如果继续强行按原合同履行,将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案例中的情况符合上述几点,因此我认为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用工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自主订立劳动合同、自主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正确行使用工自主权,有利于用人单位规范对劳动者的管理,也有利于防避劳动争议的发生。 公司迫不得已进行战略调整,是关乎企业的存亡,并且出台高于本地项目标准的外地项目补贴与差旅津贴政策,公司具有自主权实施调配计划。3.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案例中的情况符合上述描述,因此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下的劳动合同变更。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如果员工不能接受公司调整安排,可以与公司协商去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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