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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问题《企业经营环境变化中如何处理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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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2-7 20: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A公司的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一份合法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上几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应该是以上几条发生了变化.单位从本地到其他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这个是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案列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属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A公司对此是否具有用工自主权实施调配计划?
       首先要看劳动合同上是否约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换员工工作岗位的约定,如果没有此约定,那么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只要劳动者能够胜任自己本职工作,单位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A公司的调配计划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下实施的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案例中的情况符合上述描述,因此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下的劳动合同变更。

四:A公司是否就此需向员工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是对劳动者个体而言的,不是对劳动者整体的规定,该条的适用必须具体分析每一个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企业增加了劳动者的补贴,虽然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一变化对劳动者来说可能是公平的,因此,如果劳动者拒绝到新工作地点去上班,则是劳动者自己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须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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