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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问题《企业经营环境变化中如何处理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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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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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2-7 16: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司法实践的角度,判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之一就是判断此”客观情况“对于公司业务的影响是长期还是短期的,案例中由于行业政策的调整,使其丧失了本地大部分项目的承接资格,不得不到其他地区寻找项目资源,可见这种行业性的政策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是长远且致命的,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型。
二、在司法实践上,是允许企业根据业务经营所需或对员工业务能力提升的考量等原因,在特定情形下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的调整, 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对劳动者有利的,都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范畴,反之,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公司基于经营所需,需对员工进行跨区域调配,属于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但是地点已超出本市范围,尽管提高了一定的补贴标准,但已影响了本地员工与家人原本的日常生活,属于对员工不利的影响,,所以A公司计划实施的人员调配,需要与员工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
三、因为公司的情况属于”重大客观情况变化“,所以为了经营所需,A公司进行的调配计划属于”劳动合同取法履行“下的劳动合同变更,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先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变更,不能强行变更员工岗位。
四、因为公司的工作地点变更可能会影响员工的日常生活,所以除了津贴提高外,A公司还应该给与变更工作地点的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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