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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9日问题: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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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3-19 17:39: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的行为,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付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尽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前约定了相关内容,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竞业限制条款为无效,则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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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3-19 17:39:4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王某的申请会得到支持。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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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3-19 17:41:08 | 只看该作者
今天案例,我就不针对解除发表咨询意见。我浅谈下《就业限制协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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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19 17:50:50 | 只看该作者
在本案例中,由于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电脑公司支付拖欠王某两个月的工资,同时,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与王某签订了竞业禁止,但并没有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可以终止,劳动者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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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3-20 17:24:31 | 只看该作者
       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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