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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20日出题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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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要旨】根据社会保险的性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条款费的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简要案情】2006年9月8日,某客运公司与不二精机公司签订班车租赁合同,由不二精机公司向某客运公司租用客车,租赁期为两年。2006年9月15日,李某与某客运公司签订了《驾驶员聘用协议》,合同期为三年,某客运公司安排李某为不二精机公司开车。关于工资待遇及工作时间,聘用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工资待遇3100元(含五金)包括加班费,工作时间按本公司规定”。某客运公司按照约定每月支付李某工资人民币3100元。李某在与某客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聘用协议第十四条无效,并基于该条款无效要求某客运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培训费等。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聘用协议第十四条“含五金”部分内容无效,该条款的其余部分有效,并支持了李某部分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向国家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能就是否缴纳及缴纳的金额和比例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法律的明文规定,故某客运公司与李某之间约定的工资待遇条款中含“五金”的部分无效,但该部分无效不影响该条款中其他内容的效力,如工资待遇3100元中包括加班工资的约定仍然有效。法院遂判决确认双方聘用协议第十四条关于工资待遇“含五金”部分无效,支持了李某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有权监督单位为其缴纳情况。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责任,劳动关系的双方无权以合意的方式免除这一法定责任的承担。我们希望通过这则案例提醒劳动者,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同意或放纵用人单位不为自己缴纳社保费,否则会在患病、工伤、老迈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时追悔莫及。对于用人单位,我们更要告诫你们,不要以为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了劳动者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既使是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与劳动者签订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的约定,否则将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为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保费的法定责任并不能因为已将社保费发放给劳动者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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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3-20 17:09:5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他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任何形式违背法律规定不缴纳社保的行为都是违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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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3-20 17:09:58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内容是无效的,意思是违反规定的那部分内容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内容,该案例中工资待遇(含五金)的部分无效,其他内容是有效的,所以李某只能诉讼公司为其补缴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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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3-20 17:14:34 | 只看该作者
此案例中不二精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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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20 17:27:32 | 只看该作者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内容是无效的,此案例中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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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3-20 17:32:54 | 只看该作者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有权监督单位为其缴纳情况。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保费与工资一同发放,而应该通过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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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3-20 17:33:2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做法是对的,因为《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有权监督单位为其缴纳情况。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责任,劳动关系的双方无权以合意的方式免除这一法定责任的承担。所以法院的决定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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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3-20 17:33:42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切实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责任,劳动关系的双方无权以合意的方式免除这一法定责任的承担。劳动者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同意或放纵用人单位不为自己缴纳社保费,否则会在患病、工伤、老迈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时追悔莫及。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高高在上的心态,如果发生劳动意外,用人单位是逃脱不了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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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3-20 17:34:13 | 只看该作者
社保的缴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强制性,不会因双方协商签订协议而有所改变,用人单位即便支付给劳动者全额的社保金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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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3-20 17:34:17 | 只看该作者
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障,是国家强制性要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条款费的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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