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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问题:单位食堂就餐时摔伤能否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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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是某照明科技公司的职工。几年前,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办理工伤保险。2013年2月1日中午,王女士在单位食堂用餐后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同年3月,王女士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认为王女士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食堂是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服务于生产经营,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王女士在食堂摔倒属于意外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以往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规定均比较原则,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和较高的适应性,能够满足不断发展的实践需求,但又由于比较原则容易产生分歧,容易导致认定标准不统一。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4)项明确规定: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该案二审审判长刘羽梅介绍,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职责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狭隘的理解,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出发作出正确的判断。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用餐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本案而言,王女士受伤是在单位的食堂内,在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王女士在午餐时间受伤,虽不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不属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职责,但其在食堂用餐的行为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故人社局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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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1-22 17:36:3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案例中提到公司未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答案是如果公司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公司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并且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对员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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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1-22 17:53:5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属于工商因为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食堂是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服务于生产经营,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王女士在食堂摔倒属于意外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所以公司应该承认这期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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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1-22 17:55:44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主要涉及了有关工伤的问题,案例中王女士在单位食堂就餐,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工作,并且单位食堂属于公司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王女士在食堂不慎摔倒,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体现出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劳动者在发生此类情况时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对可能出现工伤的情况加以有效地管理,这样才能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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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1-22 17:58:02 | 只看该作者
    王女士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午餐时间可视为工作休息时间,食堂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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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1-22 17:58:50 | 只看该作者
食堂属于公司的辅助工作地点,也是公司进行有效管理的合理区域,所以王女士在食堂用餐后受伤,属于意外伤害,符合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第三条,因此王女士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合理。食堂属于公司的辅助工作地点,也是公司进行有效管理的合理区域,所以王女士在食堂用餐后受伤,属于意外伤害,符合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第三条,因此王女士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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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1-22 17:58:5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我认为王女士是在单位食堂受伤的,单位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中的一部分,理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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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1-22 18:03:2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王女士受伤是在单位的食堂内,属于公司有效管理的公共场所的范围,王女士虽不在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受伤,但其在食堂用餐的行为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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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1-22 18:03:5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工商认定是正确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能狭义地限定在劳动者只在作业时的时间和地点。用餐是合理的生理需求,是工作的必要前提,食堂也属于用人单位有效管理的区域,它服务于生产,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此案例中王女士的情况属于工伤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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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1-22 18:06:5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王女士此次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此案例王女士虽然在食堂受伤,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所以王女士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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