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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4日问题:返聘人员如何进行工伤认定以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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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女,51岁原XX会计学校的财务主管。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从事会计的教学。一天,她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而来的学生撞到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左鹰嘴骨折。陈某认为:既然自己属于该学校雇佣的退休人员,又是在上班期间在学校内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学校则认为学校与陈某之间只存在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虽然陈某是在学校内受伤,但事实上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致,因此学校不需要付赔偿责任。
   

    焦点1.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是不是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

  观点: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将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作为劳动关系对待。《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的,接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视为劳动关系的终止。否认了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过实践中,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的确值得商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势必导致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仅仅以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是片面的。在以后的改革中势必会对用工的形式加以规定,以便把更多的劳动者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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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3-4 17:32:20 | 只看该作者
         虽然我国在这种案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属于工伤,但是毕竟该员工实在工作时间受伤,学校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势必导致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仅仅以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是片面的。在以后的改革中势必会对用工的形式加以规定,以便把更多的劳动者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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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3-4 17:33:28 | 只看该作者
我赞成学校观点:学校与陈某之间只存在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虽然陈某是在学校内受伤,但事实上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致,因此学校不需要付赔偿责任;陈某可以起诉第三人;本案例中没说明第三人年龄,可能涉及到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责任;学校可尽一些救助人道主义援助。
   本案例中,学校与陈某可就意外伤害风险以合同方式,提前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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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3-4 17:38:2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陈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的,接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视为劳动关系的终止。所以陈某和学校之间并没有建立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但陈某在为学校工作的过程中受伤,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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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3-4 17:41:39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就是说,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合同法》对他们不再适用。退休人员接受聘用,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他们与单位之间应该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既然《劳动合同法》管不了,用人单位就不用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所以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受伤后,聘用单位应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若聘用单位拒绝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标准处理并且该退休返聘人员被认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对象,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退休返聘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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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3-4 17:44:11 | 只看该作者
       退休返聘人员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因此,退休人员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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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3-4 17:53:00 | 只看该作者
该案例中陈某确实已经与原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陈某这种返聘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属于工伤范畴,也是有据可依的。但是目前劳动关系越来越多样化,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而且劳动者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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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3-4 17:55:2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中的陈某属于退休返聘人员,我认为其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为其与单位签订的必然是劳务(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里呢我建议退休返聘人员在签订劳务协议的时候,可以注明当发生因劳务服务出现问题时各方权利义务,协议依照《工伤管理条例进行赔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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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3-4 17:57:57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的,接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视为劳动关系的终止。                             
       我认为陈某已退休,与学校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工伤认定标准。学校可以不付赔偿责任。但陈某做为原单位退休返聘教师,学校应该承担相应 的责任,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助,处理好与陈某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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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4 18:34:59 | 只看该作者
理论上陈某已经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因为她以退休,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存在劳动关系上的任何纠纷。但实际上也从侧面反应了国家劳动法律的不健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这样的案例还会有很多。理应可以走劳动法的范畴,最终遇到这种现象后也只能走民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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