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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6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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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威在一家国有软件公司工作,2001年6月20日应聘入司。2002年7月26日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其中写道:“由于集团结构调整,市场推广部没有张威适合的岗位,经研究决定做辞退处理。”公司人事部告诉他,除支付其7月16日至26日的工资外,还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张威在降低工资后的月薪为3500元)经济补偿金,共计3900元。   张威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太少,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7月16日至7月26日的工资1505元及25%的经济补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3500元;两个月经济补偿金8800元极其50%的额外补偿金



【评析】:

  这是一起辞退劳动争议。公司向员工支付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员工的三项申诉请求基本是正确的,大部分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首先,员工被辞退时的月薪为3500元。7月16日至7月26期间为9个工作日。日工资为3500元除以制度工时天数20.92天,因此,应补发数额为1505元。由于这笔费用公司已同意支付,而员工未去领取,所以不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由于公司辞退张威的理由是公司结构调整,没有工作岗位了,所以应适用《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张威。因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所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3500元代通知金。   其三,张威2001年6月20日至2002年8月26日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为1年2个月零7天。依据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该公司应支付其相当于2个月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800元。由于公司已同意支付2395元(3900元-1500元)经济补偿金,说明公司还是有依法办事的意识,只是对政策的理解有误,所以劳动仲裁委只裁决公司向张威支付8800元经济补偿金,未裁决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由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1月3日实施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对上述问题有不同规定,所以,现在发生此类情形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处理的结果会有较大不同。首先,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在须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即计算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带薪的法定节假日)计算日工资收入。在本案中,日工资为350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因此,应补发数额约为1448.28元。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主要是规定的是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集团公司结构调整的深层原因如果是经济性的,则须按照裁员的程序进行。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所以,如果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该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下的,无须按照裁员的程序进行;此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此类案件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也是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是在计算上要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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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1-26 17:24:4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张威的申诉请求是正确的,理应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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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1-26 17:25:39 | 只看该作者
      由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1月3日实施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对上述问题有不同规定,所以,现在发生此类情形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处理的结果会有较大不同。
      所以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上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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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1-26 17:26: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公司支付的3900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实际上除了支付7月16日至26日的工资外,因其未提前30天通知张威,所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3500元代通知金,并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及第11条:“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规定,那么该公司还需要支付其相当于2个月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800元。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遭公司辞退情况时,不能草草了事,要依法依规获得自己相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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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1-26 17:26:55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主要涉及了发生经济性裁员问题时,公司应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公司在辞退张威时,应该支付7月16日到26日的工资,但是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因此要支付3500元的代通知金。并且张威在被辞退之前已经工作了一年两个月,还应支付其相当于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提醒劳动者,当发生经济性裁员的情况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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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1-26 17:29:59 | 只看该作者
此案例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所以该公司应支付张威2个月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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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1-26 17:30:33 |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案例中,我学习到了关于辞退劳动争议的这个名词,个人感觉这是公司在钻法律的空子,首先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很荒唐,其次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本人。作为以上两点就已经违法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我认为用工者在找工作时,有必要对劳动法律法规有所了解,用知识来武装自己。只有这样,才能在受到损害时,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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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1-26 17:30:5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我想补充一个知识点,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劳动法》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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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1-26 18:06:27 | 只看该作者
该公司向员工支付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应补发:(1)当月工作日的工资(2)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如果未通知,则需要支付一个月工作代替通知金(3)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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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1-26 18:10:59 | 只看该作者
企业做法欠妥;我个人认为,企业战略调整后增减部门,用不着直接辞退或者提前30日;首先友好协商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条款;双方达成调解依法解除合约,这是不违法的;其次,达不成重新变更合同目的,再依法解除履行程序要妥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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