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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3日问题: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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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张某受聘为A酒店的服务员,一日酒店另一服务员李某不慎将一桶油洒到地上,十几分钟后张某端菜路经此地时滑倒,将脚踝部扭伤,膝盖摔成粉碎性骨折,共花去人民币2万余元。张某要求酒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酒店以张某只来酒店工作19天,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致使张某摔伤的原因在于李某的不小心,主张应由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拒绝承担责任。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本案中虽然张某来酒店工作仅19天,也未签订劳动同,但是张某和酒店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张某是在上班时间为客人端菜的过程中摔伤的,属于履行职务期间受到的损害,并且酒店在油洒十几分钟后还没有对地上的污油进行处理,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酒店主张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张某和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在上班时间、履行职务期间受到损害已经构成工伤,如果说酒店主张李某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在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对李某进行追偿,而不能直接将赔偿责任转嫁到李某身上。综上所述,张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酒店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张某进行赔偿。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张某和酒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首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定劳动关系,再向工伤鉴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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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3-23 17:06:26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虽然张某没有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与酒店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酒店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张某进行赔偿。对于李某的过错酒店可以在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再对李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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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3-23 17:08:1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只要员工被正式录用并开始提供劳动,那么劳动关系即形成,不管签没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都要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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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3-23 17:09: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张某与酒店虽未签订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那么理应属于工伤的范畴,不应当由李某个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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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3-23 17:12:1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酒店的做法不对,因为然张某来酒店工作仅19天,也未签订劳动同,但是张某和酒店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张某是在上班时间为客人端菜的过程中摔伤的,属于履行职务期间受到的损害,并且酒店在油洒十几分钟后还没有对地上的污油进行处理,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酒店主张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张某和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在上班时间、履行职务期间受到损害已经构成工伤,如果说酒店主张李某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在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对李某进行追偿,而不能直接将赔偿责任转嫁到李某身上。所以酒店应该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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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3-23 17:14:07 | 只看该作者
张某和酒店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劳动关系,且张某是在上班时间为客人端菜的过程中摔伤的,属于履行职务期间受到的损害。因此张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酒店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张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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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23 17:16:18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即使张某未与酒店签订合同,但是19天这样一个数字,充分说明了这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骗不了人的,既然是劳动关系,那么也就说明,员工在此期间是享受公司的各项福利政策的,因此,酒店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张某进行赔偿。对于李某的过错酒店可以在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再对李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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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3-23 17:17:59 | 只看该作者
自用工之日起,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案例中,张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存在,而且张某受伤是在上班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属于工伤,所以单位应该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事情的起因是由李某所致,单位可以给予张某经济补偿之后再给予李某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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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3-23 17:18:49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本案中虽然张某来酒店工作仅19天,也未签订劳动同,但是张某和酒店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张某是在上班时间为客人端菜的过程中摔伤的,属于履行职务期间受到的损害, 理应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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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3-23 17:19:4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张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酒店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张某进行赔偿。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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