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430|回复: 1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5年3月30日问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

[复制链接]

55

主题

901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2461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基本案情】
2010年起,深圳一家快递公司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小袁和他的同事被公司安排转为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他们的工资却从之前的每月3500元减少至每月2500元,社会保险待遇也大幅削减。小袁说,目前直接与该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到30%。
请就以上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该快递公司的行为明显违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4

主题

656

帖子

7018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018
沙发
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3-30 17:28:51 | 只看该作者
该案例中快递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而该案例中的小袁和他的同事对该快递公司而言只不过是用工方式上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全日制员工变为派遣员工,因此该快递公司不可以由此而降低了小袁及其同事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遵循同工同酬的规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7

主题

807

帖子

9702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702
板凳
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3-30 17:29:3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但是这家公司在做劳务派遣的愚公待遇上明显不是按照同工同酬,违反劳动法,是不合理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1

主题

1658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877
地板
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3-30 17:31:28 | 只看该作者
       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暂行规定》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7

主题

849

帖子

8636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636
5#
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3-30 17:31: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小袁与其同事在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签订派遣劳动合同后待遇和其他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事待遇产生了不同,这属于同工不同酬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那么,小袁与其同事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1

主题

941

帖子

9952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52
6#
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3-30 17:35:1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中快递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建议快递公司的员工及时掌握有力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再者可以通过法院来判决,劳动者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1

主题

886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472
7#
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3-30 17:35:26 | 只看该作者
    该公司的做法明显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所以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3

主题

680

帖子

9647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47
8#
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3-30 17:36:20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和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所以案例中的单位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制度改革,决定是否采用劳务派遣,但是不能影响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740

帖子

8758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758
9#
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3-30 17:38:01 | 只看该作者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因此快递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3-30 17:40:4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快递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