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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问题----因第三人造成工伤 可同获民事赔偿和工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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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谢绍意(父)、李兰香(母)、黄女仔(妻)、谢贤刚(子)的近亲属谢明锋系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谢明锋在2007年10月16日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

    经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医疗保险局作出《关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为职工谢明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意见》,其根据《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之规定,即核定“工伤保险基金只补足其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认定谢明锋直系亲属经民事调解获得的民事赔偿总额即11.15万元已高于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6.994331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无需补偿。原告谢绍意、李兰香、谢贤刚可享受每人每月294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不服,遂以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一审赣州市章贡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重新核定谢明锋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诉称,《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是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制定的,但《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上位法现已经变为《工伤保险条例》,而该条例并没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相关内容,即被告援引第37条与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适用法规错误应该被撤销。

    被告辩称,《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第一,江西省政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该类工伤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但明确由各地市作出相关规定。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第三、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所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之间是一种替代补偿、两者互补的关系,而不是双重赔偿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该院遂判决:维持被告章贡区医疗保险局《关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为职工谢明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意见》,驳回原告谢绍意、李兰香、黄女仔、谢贤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引申:2014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有关于这个问题的特别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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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4-2 17:22:4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2014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特别规定。
201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我国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和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关于“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职工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侵权人为单位本身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全部补偿部分再向所属单位提起赔偿主张。该规定的前提是工伤者是本单位的职工,并受到特别法规定的单位的安全事故和职业病。
  侵权者不是职工所在单位,而是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伤亡的,第三人已经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工伤者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司法解释所进行的阐释,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工伤职工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获得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其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工伤保险而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民法范畴,工伤保险补偿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并行不悖。
  兼得式有可能造成赔偿加补偿的数额大于工伤职工实际损失,有可能造成在单位受到伤害的职工和在交通道路上受到伤害的职工赔偿或补偿数额不平等,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互补式的原因所在。由于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故建议立法机关在正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予以明确,协调处理好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目前仍应遵循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从第三方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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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4-2 17:22:5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2014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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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4-2 17:23:40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此其亲属可以获得除了民事赔偿以外的工伤保险补偿。2014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仅对职工因死亡后其近亲属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没有对第三人造成工伤,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能获得工伤赔偿作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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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4-2 17:33:0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2014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有关于这个问题的特别规定。根据2014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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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4-2 17:33:2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此案例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案例中的情况属于第三者造成的工伤,那么其近亲属不仅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补偿待遇,还可以要求第三人对其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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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4-2 17:34:15 | 只看该作者
       根据2014年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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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4-2 17:39:1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经查阅我个人没有发现2014新《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意见,王某除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此外,我再补充一个知识点,民事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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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4-2 17:44:27 | 只看该作者
该案例中,谢明锋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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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4-2 17:45:16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所以谢明锋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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