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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日问题:欠薪也是犯罪:关注欠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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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
2011年3月,重庆人杨某均与项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承揽惠州南站附近某路基工程,工程款为8万余元。双方约定:施工期间先付七成,另外三成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才支付。期间,林某支付了工程款6.9万元,但杨某均并未将此款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该起欠薪事件涉及25名工人、总计10万余元工资。12天后,杨某均在深圳被民警抓获归案。今年9月底,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也就是今年五月一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个条款。杨某也称为该条款生效以来第一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欠薪者,也是今年唯一的一例。



【点评】
刑法惩罚一国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社会制度最后的保障线。一般而言,能通过民事,行政方式解决的事件不采取刑罚的手段。但是今年生效的“刑八”却将我们一直认为不是犯罪的欠薪规定进了刑法,这是为什么?因为这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基层群众保护的决心。长年以来,欠薪讨薪一直是社会主义基层劳动者心中一道挥之不去的梦魇。年年讨薪难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没有法律的严格保障,虽然曾经有总理,高院院长帮助讨薪但是这综究是一个个案,不能发展为一种制度。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个行为和刑法中的诈骗罪有什么区别,甚至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诈骗顶多伤害几个人,但是恶意欠薪伤害了一大批依赖劳动而生存的人,也伤害了他们身边更多的亲人,更容易引起社会矛盾。今年的欠薪入刑是一个很好的开端,用刑法来保护基层劳动人民的权利,这不仅是法制完备的体现,更表现了一个社会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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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4-3 17:24:07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对于拖欠工人工资的这些领导就应该严格处罚,因为这些工人为了每个月这点工钱流血流汗,为了家中的亲人远离故乡到陌生的地方去打工,他们一家老小也许就靠他这点血汗钱生存。记得领导曾说过“克扣谁的钱都不能克扣工人的血汗钱”,因为他们每一分都是用自己的血汗换来的,每天经历风吹日晒雨淋,太不容易了,所以我觉得对于那些拖欠工人工资的那些人都应该给予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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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4-3 17:26:16 | 只看该作者
       从案例中引出个知识点。对于讨薪,我们提倡的法律维权思路为:与企业协商——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务工者遭遇欠薪时,可先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单位有工会组织,鉴于工会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工人跟企业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维护工人权益,寻求工会出面解决也是一种和平讨薪的方式; 故可以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单位进行交涉;如果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的,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协商的要求。细节方面来说,就是跟老板谈谈心,动之以 情,晓之以理。劳动者与企业都不容易,出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回报,劳动者亦会以实际行动与劳动回报予企业。选择此方法的讨薪者需具备极佳的说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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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4-3 17:31:00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恶意欠薪:拒付报酬正式列罪。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恶意欠薪行为在有的地方问题比较突出,尤其到了年关的时候,恶意欠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一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的消息不时出现报端。恶意拖欠工资,已成为一个屡禁不止、久拖不决的社会问题。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有一程序规定,就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因为这类案件量很大,法院不可能全部解决,为节约司法成本作此考虑,另外,如果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了报酬,那么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设立本罪,真正的目的是要确保劳动者得到报酬,如果开始是恶意欠薪,后来司法机关要处理他,他支付了,刑法上可以免责,对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平衡了两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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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4-3 17:46:22 | 只看该作者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说明我国目前对恶意拖欠工资的现象已经纳入法律范围,这对拖欠工资的企业是一种威慑,对社会的和谐起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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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4-3 17:56:04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报酬是劳动人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对于那些有能力支付劳动工资却不给劳动人民支付工资的人,就应该给他们一些处罚以示警告,所以我认为案例中的杨某均受到处罚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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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4-3 18:06:27 | 只看该作者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学习到欠薪也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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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4-3 18:06:5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我想补充一个知识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罪的根本点是拒不支付的认定标准,以后根据司法解释列出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恶意欠薪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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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4-3 18:07:24 | 只看该作者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等工作,通过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立法、强化欠薪法律责任等措施,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尤其在欠薪入罪数额标准、认定逃匿的情形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中欠薪事件涉及25名工人、总计10万余元工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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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4-3 18:07:4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欠薪入刑是国家意向非常有用的并有利刑法,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基层群众保护的决心。长年以来,欠薪讨薪一直是社会主义基层劳动者心中一道挥之不去的梦魇。年年讨薪难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没有法律的严格保障,刑法惩罚一国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社会制度最后的保障线。一般而言,能通过民事,行政方式解决的事件不采取刑罚的手段。但是今年生效的“刑八”却将我们一直认为不是犯罪的欠薪规定进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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