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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8日:员工“泡病假”该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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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艾斯公司的一名运营经理,因怀孕身体不适曾向该公司总监申请病假半个月。在小张休假的过程中,该公司经理曾电话向小张询问过情况,表示曾了解小张口头请假一事但要求小张按照请假制度进行病假审批。小张没有按照艾斯公司要求及时请假,一周后艾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以小张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艾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解析:对于请假制度,艾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请假原则上以电子邮件方式,连续旷工三日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小张主张不清楚艾斯公司的请假方式,且认为其身体情况不适合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无法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申请病假。艾斯公司还提交了小张以往请病假、事假的电子邮件,可以看出小张此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艾斯公司请过病事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斯公司的员工手册所规定的以电子邮件请假的方式合法、合理,亦符合现代无纸化办公的特征。虽然小张提出不清楚艾斯公司的请假方式,但其此前确实通过电子邮件请过病事假,因此法院确认小张知晓艾斯公司的请假流程。而小张在休假期间经艾斯公司要求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确实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小张提出身体条件不适合使用电子设备,但是其在休假期间还曾收到了艾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辞退通知,可以看出小张有及时收取和发送电子邮件的客观条件。

综合上述几点,法院认定小张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艾斯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小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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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4-8 17:25:4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而本案例中小张在知情需要按照公司请假制度进行病假审批事项,却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及时请假,严重违反了艾斯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尽管小张现在是在怀孕期间,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艾斯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法,不需要向其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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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4-8 17:26:0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本案中小张提出身体条件不适合使用电子设备,但是其在休假期间还曾收到了艾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辞退通知,因此小张此前的说法不成立。且小张在知晓艾斯公司的请假流程的情况下,但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确实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小张提出的诉讼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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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4-8 17:27:18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艾斯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请假需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履行请假手续,经过证据搜集,小张知晓公司的规定,并且在小张休假过程中,公司经理通过电话询问小张并要求其按照程序进行病假审批,因此艾斯公司可以以旷工为由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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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4-8 17:28:56 | 只看该作者
       从此案例中补充个知识点,用人单位防范虚假病假和员工“泡病假”、“小病大养”的对策,首先是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和用工管理流程,制定完善有关病假的制度和请病假流程,从而防范一部分风险。其次还要对于劳动者患病事实及病休建议的真实性、合理性通过一定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震慑部分想要开具虚假证明者。最后还要在日常工作中多关心爱护劳动者的健康,定期体检,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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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4-8 17:29:04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小张在休假期间经艾斯公司要求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确实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小张提出身体条件不适合使用电子设备,但是其在休假期间还曾收到了艾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辞退通知,可以看出小张有及时收取和发送电子邮件的客观条件。法院认定小张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艾斯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小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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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4-8 17:29:1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时非常正确的,因为小张提出不清楚艾斯公司的请假方式,但其此前确实通过电子邮件请过病事假,因此法院确认小张知晓艾斯公司的请假流程。而小张在休假期间经艾斯公司要求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确实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做事坐出这种决定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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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4-8 17:31:2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病假并非劳动者本身过错,但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情形,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而不受劳动者是否请病假影响。如果企业选择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非过错性理由解除病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需要考虑劳动者的病假是否属于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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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4-8 17:31:2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的规章制度一旦对全员公布,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法律法规,那么他就对全体员工起了法定约束作用,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否则企业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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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4-8 17:33: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回放:
1、小张是艾斯公司的一名运营经理,因怀孕身体不适曾向该公司总监申请病假半个月。
2、在小张休假的过程中,该公司经理曾电话向小张询问过情况,表示曾了解小张口头请假一事但要求小张按照请假制度进行病假审批。
3、小张没有按照艾斯公司要求及时请假,一周后艾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以小张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4、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艾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个人法律建议:案例中法院审理指的一审?二审?
    如果不是二审终审,那么小张不服判决,可依法在裁决生效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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