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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8日:员工“泡病假”该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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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4-8 17:34: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艾斯公司的规章制度里已经明文规定了公司的请假制度是以电子邮件为准的方式,并且小张通过这种方式请过假,表明其清楚公司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应当以已公布的公司规章制度为准,小张的行为属于公司规章里规定的旷工的情况,因此艾斯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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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4-8 17:37:43 | 只看该作者
    该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及内部规章制度。小张自作聪明,明知故犯,目无公司的请假规章制度,而是找各种借口搪塞“泡病假”,延误工作时间,损害公司的利益,最终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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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4-8 18:00:21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同时也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小张作为公司员工应该遵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请病假,而不应当找各种借口搪塞“泡病假”,导致延误工期,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是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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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4-8 18:04:3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此前小张通过电子邮件请过病事假,因此小张知晓艾斯公司的请假流程。其在休假期间还曾收到了艾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辞退通知,可以看出小张有及时收取和发送电子邮件的客观条件。所以艾斯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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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4-8 18:05:40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小张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小张在知晓艾斯公司的请假流程的情况下,但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确实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在小张休假过程中,公司经理通过电话询问小张并要求其按照程序进行病假审批,因此艾斯公司可以以旷工为由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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