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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9日问题: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工作岗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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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于2011年7月到某汽车客运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4月1日林某在车辆驾驶途中,突然身体不适,后经医院治疗确诊为高血压,医生建议其休息并出具疾病证明书。林某病休结束回单位后,客运公司获知该情况后认为林某的身体状况对驾车有重大安全隐患,与林某协商拟调整其从事调度工作,劳动强度低于原岗位并承诺不降低其工资待遇,让其身体进行休息及恢复。林某不同意,客运公司又提出让其从事内勤工作等岗位调整方案,林某还是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双方协商未果,林某对单位提出的岗位调整方案均不同意,消极对抗,无故缺勤。客运公司以其不服从分配为由,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林某为赔偿金事宜,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客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客运公司从安全生产角度调整林某驾驶员岗位工作,目的是让林某身体进行调整,林某不服从安排拒绝上班。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认为客运公司解除林某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对林某主张的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工作岗位安排有一定的自主权,《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如何处理患病职工也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林某作为驾驶员,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身患高血压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有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考虑到安全生产及林某健康因素,与其沟通并提供岗位调整方案,并没有违反诚信原则。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的,应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而不可消极对抗,私自缺勤,否则可能承担因自身无故缺勤而导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但是,用人单位也不得在未经协商也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随意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即便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也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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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4-9 17:06:05 | 只看该作者
        我的想法和仲裁委员会是一致的,我认为公司已经做到很仁至义尽了,并且林某作为驾驶员,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身患高血压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有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考虑到安全生产及林某健康因素,与其沟通并提供岗位调整方案,并没有违反诚信原则。过程也说的过去,林某自己咎由自取被终止了劳动合同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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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4-9 17:06:09 | 只看该作者
客运公司从安全生产角度调整林某驾驶员岗位工作,目的是让林某身体进行调整,林某不服从安排拒绝上班。客运公司解除林某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对林某主张的赔偿金请求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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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4-9 17:06:54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工作岗位安排有一定的自主权,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但是如果像案例中的林某因个人身体原因导致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也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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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4-9 17:08:02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公交公司为了让林某进行身体调整,决定安排其调整岗位,由于林某身患高血压,对从事原岗位工作有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公司的做法对于林某来说并无不妥,公交公司也不用支付相关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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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4-9 17:08:04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林某由于疾病不能担任驾驶员的工作,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工作岗位安排有一定的自主权,林某可以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而如果劳动者对调岗此有异议的,应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而不可消极对抗,私自缺勤,否则可能承担因自身无故缺勤而导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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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4-9 17:10:3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用人单位对林某主张的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工作岗位安排有一定的自主权,《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如何处理患病职工也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林某作为驾驶员,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身患高血压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有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考虑到安全生产及林某健康因素,与其沟通并提供岗位调整方案,并没有违反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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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4-9 17:10:4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公司出于对林某身体状况及司机特殊工种安全方面考虑,多次与林某协商,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使其恢复身体。公司在林某问题上并没有违法,也没有违反诚信原则。相反林某在此问题上没有与公司沟通而是消极对抗,私自缺勤,最终承担因自身无故缺勤而导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如何处理患病职工也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所以客运公司可以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同时不予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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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4-9 17:11:4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本案例中汽车客运公司做法也不完全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规定,林某检查出患有高血压,确实对驾车的工作有重大安全隐患,汽车客运公司在知道这件事的情况下为其调整了工作岗位,而且没有降低其工资待遇,之后又因林某无故缺勤等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其私自为其调整工作岗位是不合法的,所以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最后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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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4-9 17:17:2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也不得在未经协商也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随意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即便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也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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