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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9日问题: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工作岗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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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4-9 17:17:2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也不得在未经协商也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随意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即便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也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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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4-9 17:21: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汽车客运公司为林某调整工作岗位,是出于对双方安全的考虑,承诺在不降低工资待遇的情况下为其调整更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岗位,并且调整岗位一事客运公司与林某也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在这样的情况下,林某不顾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无故缺勤消极对抗,属于其个人原因,用人单位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与用人单位无关,那么林某要求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要求不会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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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4-9 17:22:1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如何处理患病职工也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的,应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而不可消极对抗,私自缺勤,否则可能承担因自身无故缺勤而导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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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4-9 17:25:2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案例中林某的诉讼申请不应该予以支持,因为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公司的行为既考虑到林某的身体健康及安全,又考虑到公司的利益,在给林某调换岗位的同时又没有降低其工资待遇,既合理合法,又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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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4-9 17:44:03 | 只看该作者
林某因患高血压不能从事原来岗位,出于对林某的负责,客运公司为其调换岗位,这是很人性的做法,并无不妥,但他却消极抵抗,无故缺勤,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致使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做法对于林某来说并无不妥,公交公司也不用支付相关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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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4-9 17:46:18 | 只看该作者
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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