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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0日问题:赵先生的工龄是否是连续计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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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4-10 17:26:1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赵先生4年来一直在A公司工作,并且不是由于本人原因与四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赵先生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结合本案例,我认为赵先生的工龄应该是连续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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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4-10 17:29:0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我认为赵先生的工作时间是要连续计算的,因为赵先生实际用人单位的主体没变,虽然中途换了很多劳务派遣公司,但是性质没变,所以应该是连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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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4-10 17:32:4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赵先生的工龄应该连续计算,因为赵先生从始至终都是在A公司工作,虽然是被分配到分公司工作,但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A公司为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一直在变换劳务派遣公司,显然不合法,所以A公司的行为不予以支持,赵先生的工龄应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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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4-10 17:43:31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案例中,A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一直在变换劳务派遣公司,但是,用工单位一直是A公司。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应当连续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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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4-10 17:46:01 | 只看该作者
劳务派遣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一方为劳务派遣单位,另一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尽管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实际上不用工,而第三方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是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要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也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间接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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