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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3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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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马某与同事张某发生口角,造成马某一只眼睛受伤。事后,某公司以马某、张某打架斗殴为由,解除了与两人的劳动合同。马某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近日,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对马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马某诉称,马某并未主动挑衅同事张某,是张某先开始无端谩骂,并将马某眼睛戳伤。某公司在未通知马某的情况下,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某公司辩称,公司有《劳动纪律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该规定已通过工会及职工代表同意。马某入职时,公司对马某进行了相关的培训,并且有马某本人的签字确认。马某在工作时间与同事打架斗殴,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公司的自主经营权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马某在明确知道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未能正确处理与同事张某的冲突,与其厮打导致受伤,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故法院对马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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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4-13 17:12: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张瑞峰 于 2015-4-13 17:55 编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只要是内容合法,且通过工会及职工代表同意,并向职工公布过的,就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违法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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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4-13 17:53:36 | 只看该作者
马某在明确知道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且有效,所以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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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4-13 17:54:2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个巴掌拍不响,马某与张某发生冲突,即便是张某挑起事端,马某也没能按照规章制度将事情处理好,所以他自己还是需要担负责任的,公司将既然明确规定了,他就是明知故犯,我认为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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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4-13 17:54:27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规定,此案例中公司因马某与同事打架斗殴,在未通知马某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在马某入职时,与其签订了《劳动纪律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还对其进行了相关的培训,所以,马某明知道公司的规定的情况下在工作时间与同事打架斗殴,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所以公司不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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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4-13 17:54:5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马某在明确知道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未能正确处理与同事张某的冲突,与其厮打导致受伤,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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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4-13 17:54: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的公司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里对打架斗殴的处理办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经过了工会与职工代表的同意,马某也签字确认,说明其事前知晓相关的规定。因此,法院不会支持马某的诉求,判定用人单位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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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4-13 17:55:0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马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马某在明确知道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未能正确处理与同事张某的冲突,与其厮打导致受伤,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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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4-13 17:55:23 |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案例中,即使马某并不是主动挑起事端的,但是在明知道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内容后,还是未能采取正确的解决办法,从而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而公司的相关规定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所以鉴于此案例,对于马某的要求,法律是不予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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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4-13 17:56:30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马某在明确知道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未能正确处理与同事张某的冲突,与其厮打导致受伤,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因此无需支付补偿金以及待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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