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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5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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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连续工作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裁决要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概要】张某于2001年6月18日到某淀粉公司工作,双方于2001至2007年每年的6月18日均签订一次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先后担任过技工、操作员和磨刀工。双方又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了自2008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张某担任工务组工作。2011年5月20日,张某向公司提出在2011年6月17日合期满后,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月10日,张某再次提出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月14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双方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6月18日起,张某即不被允许进入公司。6月24日,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淀粉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某淀粉公司应于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淀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张某至2011年6月17日在某淀粉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张某提出,无需合意,某淀粉公司即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官寄语】为了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律设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既是对作出长期贡献职工的特别保护,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就不能通过诸如提前通知、缩短末期合同期限等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这一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要认为这一义务是法律强加于自已身上的额外的责任,是“铁饭碗”制度的重演,而应该多想想,对一个在自己单位工作了近十年、将青春最美好时光奉献给单位的老职工,是不是更应该本着平等、感恩、包容的心态来对待他们,而不能只是因为害怕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责任,而想方设法将他们推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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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4-15 17:46:1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是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是违法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企业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不应该害怕“铁饭碗”制度的重演,而应该多想想,对一个在自己单位工作了近十年、将青春最美好时光奉献给单位的老职工,是不是更应该本着平等、感恩、包容的心态来对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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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4-15 17:47:5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张某与该淀粉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张某提出,无需合意,该淀粉公司即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案例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既是对作出长期贡献职工的特别保护,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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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4-15 17:55: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张某事实上与淀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已经满十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因此,张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淀粉公司应当依法与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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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4-15 17:59:0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至2011年6月17日在某淀粉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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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4-15 18:00:06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不止两次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0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的作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也应当为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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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4-15 18:00:43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既是对作出长期贡献职工的特别保护,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就不能通过诸如提前通知、缩短末期合同期限等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这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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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4-15 18:00:47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案例中张某在淀粉公司已经十年了,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该淀粉公司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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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4-15 18:06:5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规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就不能通过诸如提前通知、缩短末期合同期限等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这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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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4-15 18:10: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次也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已经连续签订了七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接下来就应该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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