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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17惹祸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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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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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原告甲某应乙某之约为乙某家的温室大棚帮工。在大棚顶部劳动时,被距离大棚顶部约1.4米的10千伏高压电线击中头部,造成甲某被电力击穿身体,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甲某出院后,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根据当时的事实情况,认定电力设施所属部门某市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遂接受甲某委托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7万余元。被告某市供电公司答辩称,甲某是在为乙某从事雇佣劳动期间受伤,属于雇工损害民事责任,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民事责任。
【法院审判】
某市法院对原告代理律师的主张全部予以采信。认定被告架设高压线违反相关规定,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应当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被告辩称应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三.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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