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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0日问题:逼员工主动离职是变相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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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4-17 18:2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核心内容:“恶意调岗”、“取消福利”等变相裁员伎俩花样百出,逼员工主动离职成部分企业“踢人”手段。
  案情介绍
  蓝某是福州某企业纺织车间的女工,原本每个月收入3000元左右,但2012年6月公司单方面出了一份公告,蓝某所在的第三车间共40名员工即日起回家待岗,在公司需要的时候来,如若不来即遭解聘,每个月支付每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的60%,即630元。随后,蓝某等人经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讨要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律师意见
  该案是比较典型的“变相裁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变相裁员是企业为节省人力资源,裁撤公司员工,但又不想负担相关责任赔付员工赔偿金而采取的行动,一般利用各种理由及手段迫使员工主动离职,而不是自行解聘。“采取降薪、换岗等方式可以达到让员工主动辞职的目的,无论从成本上还是程序上都可节省企业资源。”福州金山开发区一家工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徐某某说。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无非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公司辞退员工,公司给员工发通知或者公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是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定或者因失职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否则公司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按法律规定要求,不提出什么理由,或者提出一个莫名其妙的理由把人辞退了,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要支付双倍的补偿金;第二种是员工辞职,就是员工写辞职书给企业,表明自己要辞职,“员工一旦写了个人原因辞职,那拿不到任何补偿”。
  “这几年来,我们压力很大,每天都在胆战心惊中度过!”福州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员收入挺高,但实行“末位淘汰制”,每个月排最后一名的员工都要主动“走人”。实际上,这种情况也属于变相裁员。
  在职场生活中,不同形式的变相裁员并不少见。职场中常见的变相裁员有“恶意调岗”、“取消福利”等方式,其目的就是让员工自动辞职。


   请大伙就此案例,谈一谈职场中的我们对此有些什么看法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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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4-21 17:10:2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属于变相裁员的行为。企业为了规避自己因为裁员付出的经济赔偿就会使出一些规章手段逼迫劳动者自行离职,明显属于变相裁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问题出现裁员情况,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采用正确的渠道,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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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4-20 18:04:45 | 只看该作者
“变相裁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采取降薪、换岗等方式可以达到让员工主动辞职的目的,无论从成本上还是程序上都可节省企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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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4-20 17:50:5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行为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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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4-20 17:43: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是一种“变相裁员”的做法,为了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采用让员工待岗的形式逼员工自己离职,其实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最终还的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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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4-20 17:42:53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告诉我们利用不恰当的方式变相裁员是不可取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各位企业领导不要掩耳盗铃,这样只有自讨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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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4-20 17:42: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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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利用各种理由及手段迫使员工主动离职,而不是自行解聘。“采取降薪、换岗等方式可以达到让员工主动辞职的目的,无论从成本上还是程序上都可节省企业资源。所以,劳动者首先要主动学习、了解企业规章制度,按章办事,同时要珍惜工作岗位,切勿投机取巧。劳动者遇到变相裁员的情况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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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4-20 17:35: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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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企业为了规避自己因为裁员付出的经济赔偿就会使出一些规章手段逼迫劳动者自行离职,明显属于变相裁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问题出现裁员情况,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采用正确的渠道,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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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4-20 17:21: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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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属于变相裁员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行为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案例中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为了逼迫职工主动辞职规避法律责任,职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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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4-20 17:20:4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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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相裁员手段越来越多,“恶意调岗”、“取消福利”等变相裁员伎俩花样百出,逼员工主动离职成部分企业“踢人”手段。劳动者可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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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4-20 17:15: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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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威胁员工,所以该公司员工就应该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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