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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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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4-21 18:05:51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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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4-21 18:07:4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案例中小李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因换新老板而辞退他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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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4-21 18:10:00 | 只看该作者
很明显这家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其一:关于合同,《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其二:不能因为工作岗位。内容的不固定导致工资的不固定。更不能因为换了老板后就否认小李在此工作的事实,综合以上几点,公司的做法已然违法了合同法,应该对小李予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承担给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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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4-21 18:45:19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李这种情况已经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辞退小李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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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4-21 19:01: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小李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而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是违法行为。而且,用人单位在超过一年的时间里都不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已经默认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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