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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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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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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4-21 17: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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