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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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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2月,江某(女)应聘某外贸公司的财务岗位,其在应聘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未婚”。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外贸公司发现江某在应聘时已经结婚。2013年9月,外贸公司以江某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了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江某不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即使江某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外贸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财务岗位,劳动者是否结婚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因此,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不必如实回答。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就本案而言,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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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4-24 18:05:19 | 只看该作者
     针对此类人力资源招聘环节中,用工过程中此类问题的确屡见不鲜,我们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条款前提下,可以在面试表醒目位置用黑体重点标示:“如有隐瞒,企业将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罚减月工资额的百分多少.......,不服可以向公司工会等部门申诉,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调解、仲裁;以达到使求职者认真、谨慎、如实对自己的基本情况如实表明,以防日后引发更大问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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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4-24 18:03:34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本案中江某在应聘时隐瞒了已婚的事实是不对,但是隐瞒婚姻状况尚未构成欺诈,且其所在财务岗位和其是否结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公司就此而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合法,所以江某有权要求外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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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4-24 18:02:0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是说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婚姻并不属于与劳动者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所以就算是隐瞒婚姻状况,也不构成劳动合同中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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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4-24 18:00:55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这些个人基本情况只是企业对劳动者的个人概况的初步了解,并不能对所从事的工作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案例中用人单位以江某隐瞒结婚为由辞退江某的做法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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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4-24 17:59:0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在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之间因该建立一种诚实守信的原则,即使错在江某,但公司不至于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鉴于此种情况,公司可以以教育的方式去和江某去谈,使之在今后的工作中端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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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4-24 17:58:55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且《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业歧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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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4-24 17:57:30 | 只看该作者
       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其具体又可分为两种行为,即故意制造假相和隐瞒事实真相。通俗来说,前者指把没有的东西弄出来制造有的假相,后者指把有的东西弄没制造没有的假相。“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就本案而言,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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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4-24 17:56:58 | 只看该作者
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有知情权,有告知对方有关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不予告知,且不负有欺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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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4-24 17:55:1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江某的婚姻状况与其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不属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此江某对公司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外贸公司不能够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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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4-24 17:50:1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外贸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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