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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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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2月,江某(女)应聘某外贸公司的财务岗位,其在应聘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未婚”。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外贸公司发现江某在应聘时已经结婚。2013年9月,外贸公司以江某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了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江某不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即使江某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外贸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财务岗位,劳动者是否结婚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因此,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不必如实回答。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就本案而言,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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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4-24 17:20:44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然而在本案例中,江某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所以,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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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4-24 17:32:5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对,因为她是否结婚多该工作都不构成阻碍,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此案中江某是否结婚并不包括在内,所以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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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4-24 17:36:5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可以与江某解除合同,首先江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欺诈行为,但是属于欺瞒行为,其次,江某是否结婚也会影响工作,因为女职工结婚后存在一个生育问题,产假哺乳假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则是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员工的一个因素,所以公司可以以江某的欺瞒行为与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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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4-24 17:45:27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财务岗位,劳动者是否结婚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任然要尽量如实告知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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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4-24 17:50:1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外贸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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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4-24 17:55:1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江某的婚姻状况与其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不属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此江某对公司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外贸公司不能够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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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4-24 17:56:58 | 只看该作者
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有知情权,有告知对方有关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不予告知,且不负有欺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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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4-24 17:57:30 | 只看该作者
       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其具体又可分为两种行为,即故意制造假相和隐瞒事实真相。通俗来说,前者指把没有的东西弄出来制造有的假相,后者指把有的东西弄没制造没有的假相。“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就本案而言,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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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4-24 17:58:55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且《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业歧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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