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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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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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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2月,江某(女)应聘某外贸公司的财务岗位,其在应聘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未婚”。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外贸公司发现江某在应聘时已经结婚。2013年9月,外贸公司以江某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了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江某不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即使江某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外贸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财务岗位,劳动者是否结婚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因此,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不必如实回答。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就本案而言,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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