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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讨论问题:社会保险追缴?视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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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李某系某国有企业离岗挂编人员,2008年9月,李某应聘入职K公司。2013年10月20日,李某以K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K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共计32450元。K公司对李某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未予答复,李某诉至劳动仲裁委。
    【仲裁】庭审查明,李某原系某国企职工,2000年3月15日李某与该国企签订离岗挂编协议,约定李某自谋职业,国企不在承担李某的劳动报酬,但为李某继续缴纳社保费直至退休。2008年9月李某入职K公司至2013年10月20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时,K公司始终未为李某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
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劳动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有为本单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李某与某国企另行签订离岗挂编协议,其中约定由某国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某国企在事实上也履行了社保缴纳义务。K公司答辩称客观无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一定合理性,本委予以采纳。”
最终,劳动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思考】案例中这种情况在我们身边也经常遇到,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如何判断哪些人可以“合法的”不交社保呢?或者说,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且不会被追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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