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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问题:病假工资有标准,企业勿“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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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5-4 19:38:4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制度需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公司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及时告知每个员工;公司应制定关爱生病职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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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5-4 19:39:06 | 只看该作者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案例中的600元病假工资明显低于相关标准,戴某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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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5-4 20:05: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杨璐 于 2015-5-4 20:18 编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本案中电子公司发给戴某的病假工资600元,显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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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5-4 20:46:11 | 只看该作者
        由于病假制度是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想设立公司的病假制度,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员工这三个法律要件。我认为用人单位需根据法律规定来制定职工的病假工资。根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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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5-4 21:14:06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公司有相关的制度是合理的,但是公司的制度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补足病假工资差值,完善公司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保护自身不违反法律而受到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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