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693|回复: 1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5年5月4日问题:病假工资有标准,企业勿“随意”

[复制链接]

61

主题

1658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877
楼主
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5-4 17: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8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