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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问题: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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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中旬,徐某与一外省药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成都某知名药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徐某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徐某又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内容为“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2013年8月,徐某申请仲裁。次月,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药业公司支付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2450元,经济补偿金1475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

药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定,依法起诉到法院。

法院庭审查实,原告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50元,其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不包括提成)为1400元。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中二倍工资应以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工资数额即1400元/月为计算标准,不包括非常规性奖金及风险性项目收入等,经济补偿金依法按2.5个月工资标准计。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处理,法院认为原告某药业公司未与被告徐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故判决药业公司支付徐某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400元、经济补偿金7375元。

法官说法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个人承诺无效

本案承办法官舒兴波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地位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或不愿履行劳动合同,本案情况则比较特殊。若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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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5-5 17:31:15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强制实施的,不能因为任何一方而变更。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律上的隐患;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会使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无法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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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5-5 17:44:4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依法缴纳社保,是单位、个人共同的权利及义务,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不会因个人或者企业的私人承诺而不予执行,作为企业或者员工都应该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要因为自己的小99而给自己带来损害,得不偿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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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5-5 17:51:24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不要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对工作中产生的伤亡不负责任的“免责条款”,因为这类条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果最终走上法律途径,劳动者的权利不会因签订这些条款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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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5-5 17:54:54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然而该案例中公司与员工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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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5-5 17:59:15 | 只看该作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缴纳社保,是单位、个人共同的权利及义务,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不会因个人或者企业的私人承诺而不予执行,作为企业或者员工都应该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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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5-5 18:09:3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案中员工做得不对,之前明确自己已经不需要缴纳社保,并签订了相关的说明,最后又以公司没给他缴纳社保为理由提出仲裁,所有赔偿,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应该予以惩罚!但是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违法法律的忙所以双方都应该分责任,不能片面的说准是哪一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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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5-5 18:14:13 | 只看该作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徐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样强制性的规定,即使双方签订过承诺书,但承诺的内容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承诺书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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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5-5 18:15:2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规定,此案例中外省药业公司在徐某入职时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还与徐某签订了《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此承诺书是没有法律效律的,所以外省药业公司应该向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的差额;该药业公司也应该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徐某的做法也不正确,在入职时就与企业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费,而后又因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费起诉该公司,这明显就晃地道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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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5-5 18:18:55 | 只看该作者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个人承诺无效。个人承诺放弃社保承诺无效,效力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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