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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8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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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某在某环境卫生管理所从事环卫工作,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某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2年8月,该城市管理局根据相关政策,按照苏某的工作年数,向苏某支付了10560元,将苏某辞退。苏某自2009年2月1日起,由于单位没有给上社会保险,遂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花费45704.66元。苏某被辞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单位某环境卫生管理所赔偿其工作期间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和滞纳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福利。原告苏某本是某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的环卫工人,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单位的环卫工作由被告某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原告苏某仍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环卫工工作,而该环境卫生管理所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这期间,某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及被告环卫所均应及时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依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单位应当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现因被告未及时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导致原告自行承担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被告与原告间形成不当得利的关系,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返还。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用40000元。

根据本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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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5-10 19:42:2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只要企业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公司除了要补缴社保外,还要承担因未缴纳社保导致赔偿员工工伤费用的问题,得不偿失。杨总这个是补昨天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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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5-9 21:05:2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苏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苏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相应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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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5-8 18:29:40 | 只看该作者
此案例中苏某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苏某自己缴纳,所以单位应向苏某补齐其自己缴纳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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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5-8 18:29: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苏某与用人单位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苏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苏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相应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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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5-8 18:20:38 | 只看该作者
既然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且拥有独立法人资格,那么也就是说,该管理局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按照我国法律来讲,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保,这也是法律来强制执行的,鉴于此案例,该单位从2009年2月1日起一直没有给苏某缴纳社保,导致苏某自行承担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所以该单位应该赔偿苏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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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5-8 18:18:26 | 只看该作者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义务,因此环境卫生管理所应该为苏某补缴其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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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5-8 18:17:15 | 只看该作者
            苏某在某环境卫生管理所从事环卫工作,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某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

   
      苏某是正式编制(正式工),临时工?案例不显示;


      照案例推断,苏某应该是临时工。社会保险权益被侵犯,该环境卫生管理所应当承担相关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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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5-8 18:16:5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福利,原告苏某仍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环卫工工作,而该环境卫生管理所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与原告间形成不当得利的关系,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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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5-8 18:16:2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被告应当补偿原告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案例中,由于单位原因没有给苏某缴纳社保,所以单位应当予以补偿苏某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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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5-8 18:15:1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福利。原告苏某本是某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的环卫工人,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应该给晕公共缴纳社保,公司没有做到就是违法行为,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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