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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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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5-11 18:16:47 | 只看该作者
    工龄可以累积。但是各自不同法人主体的服务期限,仅能认定为工作时间;仲裁庭裁决认为李某不具有与乙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条件,驳回该项仲裁请求,对于精神损失费也予以驳回,其余各项仲裁庭均予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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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5-11 18:17:1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中,连续工作10年这个条件,必须是同一法人主体,即便隶属于同一个总公司,但只要是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就必须分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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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5-11 18:17:23 | 只看该作者
       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是关联公司,但却是不同的法人主体,所以李某不能将在甲公司工作的年限算在乙公司工作的时间。李某身体不适,可以提出辞职,但老以身体不适请假,影响公司正常生成,对乙公司正常运转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所以,我认为李某的做法不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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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5-11 21:07:2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李某不具有与乙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条件。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作为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的权益和责任,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方面并无原则上的承继关系。因甲乙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因此李某的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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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5-11 21:26:51 | 只看该作者
甲乙公司属于关联公司,但是出于两公司之间有不同的法人,因此在工作年限上是不能叠加使用的,即使李某身体不好,也只能提供2周的病假单,公司的规章制度既然已经存在,那么作为劳动者来说就应该很好的去执行,本案例中,李某不断的请假,确实影响了乙公司的正常运营,这种情况下,李某可以提出辞职,但是不能以此为由经常请假,我认为李某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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