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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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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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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5-11 17: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本案中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后工龄不应连续计算。用人单位作为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的权益和责任,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方面并无原则上的承继关系。且该员工只能提供2周的病假单,并不具有与乙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条件,其仲裁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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