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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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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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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5-11 18: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其经常请假对乙公司的正常运转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所以乙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虽然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但是其是两个法人主体,所以其工龄是不可以累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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