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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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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5-11 21: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甲乙公司属于关联公司,但是出于两公司之间有不同的法人,因此在工作年限上是不能叠加使用的,即使李某身体不好,也只能提供2周的病假单,公司的规章制度既然已经存在,那么作为劳动者来说就应该很好的去执行,本案例中,李某不断的请假,确实影响了乙公司的正常运营,这种情况下,李某可以提出辞职,但是不能以此为由经常请假,我认为李某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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