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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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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张瑞峰 于 2015-5-11 18:38 编辑

基本案情介绍
成某某是北京市郊区一位农村户口的居民。几年前,Y福利包装公司到村里建厂,他们在跟大队签订的租地合同中承诺,帮助解决一部分村民的就业问题。2005年3月,大队推荐成某某到包装公司应聘。经考试合格后成某某正式上班,按月领取工资,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社保费。今年5月底,大队通知包装公司,政府要征地拆迁,租地合同将提前终止,包装公司就让这个村的职工全都回家了,而别的职工却照常上班。
维权问答
1、村民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金,但包装公司表示这些村民是大队派去的,属于劳务派遣工,由大队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包装公司这种说法对吗?
专家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管理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从您的具体情况来看,村委会(即大队)是您所在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您身为一位村民,村委会并未与您签订过劳务派遣合同,他们推荐您到包装公司应聘与被派遣去工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您到包装公司工作是经过考试合格才被聘用的,后来又一直在那里上班,并按月得到工资,直接受该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尽管包装公司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但您与这家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经济补偿应由包装公司向您支付。
2、包装公司说租地合同因征地拆迁要提前终止,他们不租村里的土地后,就跟这些村民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与村民解除劳动关系也不用给补偿,是这样吗?
专家分析:提前终止租地合同是你们村委会与包装公司之间的事,虽然你们一些村民在这家公司工作,但征地拆迁与你们职工没有必然联系,单位以提前终止租地合同为由与你们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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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5-12 17:31: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大队不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并未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通过考试成功应聘上班,按月领取工资,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单位以提前终止租地合同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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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5-12 17:46:0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成某某通过考试到包装公司直接上班,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与包装公司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包装公司辞退该村职工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村大队不属于劳务派遣经营机构,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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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5-12 17:46:35 | 只看该作者
        
       1.村委会(即大队)是您所在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您身为一位村民,村委会并未与您签订过劳务派遣合同,他们推荐您到包装公司应聘与被派遣去工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2.总的来说,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村委会和企业可以提早合同约定;劳动者要求的各项权利必须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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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5-12 17:46:47 | 只看该作者
    认为村民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金是非常合理的要求,虽然一些村民在这家公司工作,但征地拆迁与职工没有必然联系,单位以提前终止租地合我同为由与你们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该包装公司应该给村民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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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5-12 17:47:08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管理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案例中,成某到包装公司工作是经过考试合格才被聘用的,后来又一直在那里上班,并按月得到工资,直接受该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尽管包装公司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但成某与这家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应由包装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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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5-12 17:47: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村民与包装公司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大队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也没有与村民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大队只是起到了推荐的作用,村民一直是接受包装公司的管理。终止租地合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赔偿的责任应属于包装公司而不是大队,公司也不能以此解除与村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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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5-12 17:48:2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村委会(即大队)是成某某所在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没有派遣资质,而是与包装公司存在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虽未与成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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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5-12 17:53:02 | 只看该作者
1、根据《劳动法》规定,此案例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派遣用工形式,所以这些村民的经济补偿不应该由大队支付。而村民在包装公司上班是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被聘用的,虽然未与包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与包装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村民的经济补偿应由包装公司支付。2、是这样的,因为提前终止租地合同是你们村委会与包装公司之间的事,虽然你们一些村民在这家公司工作,但征地拆迁与你们职工没有必然联系,单位以提前终止租地合同为由与你们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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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5-12 17:56:45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管理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包装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大队只是起介绍作用,大队不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成某某也是通过考试合格才被聘用的,并且一直在包装公司上班。成某某上班第一天就与包装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包装公司没有与成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包装公司以租地合同因征地拆迁要提前终止为由,辞退成某某是错误的,所以包装公司应当给予成某某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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