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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问题:不是正式职工可不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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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董某于2008年4月22日应聘到济南市某高考补习学校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大区主管招生协议书,第一次签订时间为2008年5月13日,到2008年9月到期;第二次签订时间为2009年6月1日。2009年8月9日,该校与董某终止了劳动关系。董某工作期间,该校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给董某结算离职当月工资。2009年底,董某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校支付8月份的工资、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该校辩称,董某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仲裁】
    仲裁委认为,董某于2009年8月9日离开该校,该校没有提供财务凭据及考勤表,故对董某所诉称的该校未支付其8月份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董某要求该校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董某要求该校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董某与该校签订了大区主管招生协议书,该协议基本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双方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但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董某要求该校支付此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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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5-18 17:50:29 | 只看该作者
董某于2008年4月22日应聘到济南市某高考补习学校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大区主管招生协议书。已经建立劳动用工法律关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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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5-15 21:27:2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董某要求该校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法院应支持。根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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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5-15 19:04:58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董某与该校签订了大区主管招生协议书,该协议基本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双方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为其缴纳社保,且董某于2009年8月9日离开该校,该校没有提供财务凭据及考勤表,故对董某所诉称的该校未支付其8月份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应当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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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5-15 18:53: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所以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董某相应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只要单位扣发的工资不在代扣、扣发、减发工资的法定范围内,就是非法的。
本案例中,董某与该校签订了大区主管招生协议书,该协议基本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双方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所以针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这段时间,应该按照双倍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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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5-15 18:33:5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缴纳不缴纳社保与正式工或零时工没有关系,主要是看企业与劳动者之前存在的劳动关系是怎么样的,像案例中这样的劳动关系是需要缴纳社保的,如果是非全日制员工,那么是可以不缴纳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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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5-15 18:18:0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此案例中董某的请求是合理的。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董某要求该校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董某要求该校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董某与该校签订了大区主管招生协议书,该协议基本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双方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但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董某要求该校支付此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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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5-15 18:04: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董某与补习学校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签的协议书等同于劳动合同,但是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这段时间协议中断未签订,那么董某就有权利要求补习学校支付未签订协议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以及还在拖欠的工资。并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补习学校还应当为董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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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5-15 18:04:03 | 只看该作者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企业没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未必就说明企业一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并不排除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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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5-15 18:03:19 | 只看该作者
在该案例中,董某与该校签订了大区主管招生协议书,该协议基本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双方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所以针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这段时间,应该按照两倍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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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5-15 18:03:04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只要单位扣发的工资不在代扣、扣发、减发工资的法定范围内,就是非法的。因此,董某要求该校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董某要求该校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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