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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问题:不是正式职工可不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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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5-15 18:53: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所以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董某相应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只要单位扣发的工资不在代扣、扣发、减发工资的法定范围内,就是非法的。
本案例中,董某与该校签订了大区主管招生协议书,该协议基本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双方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所以针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这段时间,应该按照双倍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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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5-15 19:04:58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董某与该校签订了大区主管招生协议书,该协议基本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双方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为其缴纳社保,且董某于2009年8月9日离开该校,该校没有提供财务凭据及考勤表,故对董某所诉称的该校未支付其8月份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应当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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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5-15 21:27:2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董某要求该校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法院应支持。根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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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5-18 17:50:29 | 只看该作者
董某于2008年4月22日应聘到济南市某高考补习学校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大区主管招生协议书。已经建立劳动用工法律关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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