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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8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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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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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余先生系安徽人,今年30岁,于2006年7月8日到宁波昊天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计件操作工。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8年7月8日至2009年3月30日间,余先生只操作一台铣床。2009年4月,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工作量减少,宁波昊天机械有限公司遂安排余先生同时操作两台铣床。因为操作速度过快,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宁波昊天机械有限公司对余先生罚款两次。余先生感觉自己收入上受到影响,一时难以接受,于是拒绝同时操作两台铣床。宁波昊天机械有限公司遂根据公司《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对余先生记大过三次,并于2009年5月21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余先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昊天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444元。

分析: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波昊天机械有限公司有权依照《员工守则》对员工加以管理和处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非同时操作两台铣床所致,而是与其操作节奏有关,余先生以难以接受宁波昊天机械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罚款为由拒绝操作两台铣床,显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宁波昊天机械有限公司根据《员工守则》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余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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