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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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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陈 发表于 2015-5-20 08:2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陈 于 2015-5-20 08:29 编辑

      【重磅】税总好文34号公告: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2015-05-14 中国财税浪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5年5月11日印发



问题:看过这篇消息之后,请认真分析,解读一下它所释放出的信号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利好消息还是坏消息。说出你的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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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5-20 17:33:2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消息中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新规定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利好消息,它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规范化,促使其以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政策作为依据,全面配合健全薪酬体系、完善薪酬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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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5-20 17:58:38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是好消息,第一条的规定不适用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这就给了我们做业务很大的优势,薪金福利是每个劳动者最关注的问题,现在的规定我认为如果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项目,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作为人力资源公司则可以利用这个内容做文章,来节约企业成本,更有利于我们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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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5-20 17:59:0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按文件所释放出的信号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利好消息,因为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也就是支付给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给劳务派遣公司,这部分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但需要获取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这样就更能体现出劳务派遣发票的作用,对咱们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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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5-20 18:03:21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34号公告的规定中,对企业有以下好处:一、福利费计提基数增加:明确福利性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工资薪金处理,会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二、跨年工资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操作处理的难度,也统一了工资薪金与成本费用的处理原则。三、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也能够降低企业缴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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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5-20 18:04:03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规定非常合理,因为如果不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就纳入税前扣除范畴,就可能出现各式各样的避税情形,可是,要认定是否属于与工资薪金捆绑发放的福利有时候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国家税务总局的这项个税新政,其实是把工资薪金的范畴扩大了,把部分员工福利也视为是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而纳入个税的税前扣除范畴了。薪酬部分的扩大有利于企业统一管理,对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利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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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5-20 18:05:36 | 只看该作者
依照文件,该政策执行的结果是工资薪金税前支出扣除范围扩大,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缩小,因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受比例限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能会增加企业税前扣除额。职工福利费超标的企业可能纳税调增额少,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增大企业亏损额。另外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但需要获取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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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5-20 18:06:1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执行新税法后,作为职工福利费基数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将更有利于纳税人。同时新政策通过福利费计算基础的确定与工资薪金范畴的解析,研究福利费核算内容以及结余的处理方式,促进了福利费核算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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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5-20 18:09:1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信号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业应该是个好消息,它将促使用工单位合理规范企业薪酬制度,用人单位为了节省人力成本,会考虑和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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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5-20 18:10:2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也就是支付给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给劳务派遣公司,这部分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但需要获取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这样更有利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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