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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某公司与职工王某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工资薪酬等均有详细的约定。2014年8月,王某要求公司给他增加工资,公司以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王某经常怠工,在公司给予其通报批评后,王某仍然我行我素。2015年2月,公司经研究对王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通知王某后,王某拒不到新的工作岗位上上班,并擅自离职至今。请问:职工王某擅自离职,公司应如何处理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在本案中,作为劳动者的王某有权提出加薪的要求,但被用人单位拒绝后,王某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履行劳动合同。但王某却以公司未加薪为由,从怠工到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再到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向王某送达书面通知,限期上班,并提出对其逾期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2)若王某接到书面通知,逾期未上班,你公司可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其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并将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
(3)在公司收到工会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公司可以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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