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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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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石于1996年9月进入如意公司(化名)从事眼镜装配工作。2011年12月,阿石从如意公司离职,如意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2012年1月1日,阿石进入三水公司从事老花镜装配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就在老公司。如意公司庆典特刊大事记中曾记载:2008年4月,三水公司设立。2014年2月12日,如意公司因与三水公司合并而注销,所有债权债务由三水公司承接。

2014年4月10日,三水公司以阿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同年6月4日,三水公司报警称公司半成品镜片被故意损毁,但警方并未立案。

2014年7月6日,劳动仲裁委裁决三水公司向阿石支付赔偿金9033.2元。但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阿石认为,其从如意公司进入三水公司工作是被原公司安排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都不变,两公司是关联公司。其2011年辞职是虚假辞职,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因此,在计算工作年限时,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三水公司辞退其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三水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万元。

三水公司认为,公司解除与阿石的劳动合同,系因其故意毁损镜片,合理合法。另外,三水公司在2013年4月才搬迁至此,与如意公司是两家独立的法人主体,并非关联公司。阿石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存在如意公司强迫的情形,阿石与三水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也应从当时计算,不应与之前年限合并计算。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阿石的申请,从税务部门调取了如意公司与三水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清单,显示2011年12月在如意公司参保的员工中,除阿石外,另有33人于2012年1月在三水公司参保。其中一证人作证,2011年11月,其与阿石等共34名同事均被要求填写辞职单,后被调整到三水公司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水公司以阿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开除阿石,但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阿石有破坏公司财物的行为,虽三水公司报警处理,但警方亦未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未出具处理结果。三水公司镜片被毁损并不能认定是阿石所为。故三水公司据此开除阿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与阿石的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阿石(化名,并案被告)的工龄由在前后两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告三水公司(化名,并案原告)支付阿石赔偿金10万元。

【法官解析】

非因本人原因调岗工龄应合并计算

阿石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该案承办法官詹雪霞分析称,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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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5-26 18:32:45 | 只看该作者
在本案例中,我认为:与阿石等共34名同事均被如意公司要求填写辞职单,后被调整到三水公司工作。从这里看出离职并非员工本意,是公司强迫去做的,而两家公司又是关联公司,所以工作年限应该累计。后来三水公司又以阿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却没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开除阿石,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阿石应该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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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5-26 18:22: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阿石从如意公司辞职属于非本人原因,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应当把新旧用人单位的时间合并计算。三水公司以阿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无法提供能证明确实为阿石所为的证据,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阿石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后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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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5-26 18:20:30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阿石由原来的如意公司调到三水公司工作,并非是其本人意愿,并且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都不变,如意公司与三水公司是相互关联的公司,因此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合并计算。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用人单位应当把原单位和现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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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亚男 发表于 2015-5-26 18:18:1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本案中阿石由原来的如意公司调到三水公司工作,并非是其本人意愿,并且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都不变,而且如意公司和三水公司其实本质上是同一个公司,因此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把新公司和旧公司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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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许文强 发表于 2015-5-26 18:16:16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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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5-26 18:16:0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应该把劳动者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应该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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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5-26 18:13:2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非因本人原因调岗工龄应合并计算,在实际工作中,大家一定要学会识别这种一个主体两个壳子的虚假办理劳动手续的事情,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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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5-26 18:12:35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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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5-26 18:07:2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阿石送原有单位换至新单位应将一些合同终止,并且也由本人同意,换至新单位应有劳动合同的起止以及签订,并按照劳动合同来去进行。工龄工资也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法去实施,不能终止以后以破坏公众财产为由来去定位,应当以合理的理由给予阿石说法,在原有的工龄在新单位计算,因为是一起的单位。必要要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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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5-26 17:58:53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阿石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根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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